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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全文)

发布时间:2018-05-04 11:28:22 浏览:0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最高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全文),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

  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

  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1993年12月27日法经24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3)68号《关于诉讼时效的请示函》收悉。根据你院报送材料中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向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追索多付工程款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验收结算之日始计算。由于该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5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问题时,并没有主张民事权利的明确表示。特别是1988年5月新市区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排除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嫌疑,并明确向第一医院说明有关问题应以经济纠纷处理后,仍未向法院起诉。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综上所述,第一医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7日(中央法规)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最高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全文)的全部内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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