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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8-04-24 14:49:49 浏览:0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依据我国目前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债务不因结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离婚时尚未还清的婚前个人债务仍由负债方独自偿还;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与婚姻家庭生活无关的非正常开支而借款产生的债务。例如一方欠下的赌债、吸毒债务等;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独自为生产经营所欠下的债务,同时生产经营的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二、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个人债务指的是: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担的债务。那么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呢请?下面请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依据我国目前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债务不因结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离婚时尚未还清的婚前个人债务仍由负债方独自偿还;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与婚姻家庭生活无关的非正常开支而借款产生的债务。例如一方欠下的赌债、吸毒债务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独自为生产经营所欠下的债务,同时生产经营的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允许而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欠下的债务。例如未经配偶许可而为资助老家兄弟购买或建设婚房而借款所形成的债务

  二、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个人债务指的是: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约定”是指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对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此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例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3种情形:

  (1)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若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所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全部内容。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如需了解更多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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