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江执异字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熊xx,男,生于1970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xx县人。
委托代理人谢x芳,女,生于1969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xx县人。
委托代理人谢x隆,男,生于1940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xx县人。
被执行人李x,男,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xx县人。
本院在办理熊xx申请恢复执行李x合伙承包建筑工程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熊xx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熊xx称,(1997)合法房初字第58号判决由李x退还熊xx垫付工程款14975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逾期,按银行逾期付款规定承担责任。由于李x在判决生效后直至2013年11月19日归还本金,即还应付银行逾期贷款利息187867.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250489.63元,共计438356.85元。本院计算的250486.63元只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和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253条,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迟延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故本院少计算了一般债务利息,请求重新计算。
本院查明,本院于1997年7月13日作出(1997)合法房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判决正文为:“一、原告熊xx与被告李x的合伙行为无效。二、由被告李x退还原告熊xx垫付的工程款1497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逾期,按银行逾期规定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熊xx要求被告xx县亨利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四、其余损失由原告熊xx自负。”该判决于1997年8月7日生效,后经本院执行陆续清偿了部分债务。2012年11月19日,本院组织异议人熊xx委托代理人谢x芳、谢x隆与被执行人李x进行结算,被执行人李x尚欠异议人熊xx债务本金为116584元,双方还对尚欠债务本金清偿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2013年11月14日,经异议人熊xx委托代理人谢x隆与被执行人李x协商,双方同意被执行人李x在2013年11月19日前支付异议人熊xx尚欠债务本金116584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处理。此后,被执行人李x按前述约定付清了全部债务本金,双方也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多次协商但一直未果,本院后于2015年1月计算出李x应支付熊xx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250489.63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息时间为1998年8月17日至2013年11月19日,计息基数为先本金后利息方式(即未适用债务本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并还原则),计息公式为“计算基数×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本院将计算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后,申请执行人熊xx以前述事由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虽然规定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按此规定,对于2014年8月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金钱债务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为两个时间段确定计算方式,即2014年8月1日以前按原有规定计算双倍利息,2014年8月1日以后按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方式计算。异议人熊xx于2013年11月14日同意由被执行人李x在2013年11月19日前支付尚欠的债务本金116584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处理,且被执行人李x已按该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应视为双方就债务本金清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前,被执行人李x所欠异议人熊xx的债务本金已得到全部清偿,故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不适用该解释,申请执行人熊xx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按一般迟延债务利息加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计算,明显与法不符,不应予以支持。另根据异议人熊xx与被执行人李x就债务本金清偿达成的和解,应当认定双方约定先清偿债务本金后清偿利息,本院据此依照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按照“计算基数×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方式计算被执行人李x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无不当。基于前述理由,异议人能永平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熊xx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唐 勇
审判员 杨建华
审判员 崔茂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朝宏
甲方:
身份证号:
手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按照平等互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参与_________有限公司电缆产业园______厂房工程项目施工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总则
1.1本协议为双方一次性联合协议。协议的各项条款仅对_________有限公司电缆产业园______厂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工程”)项目施工具有约束力。
1.2本协议中所称“本项工程”是指甲方以乙方名义与建设方______签订的《_______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1.3合作双方是独立的平等伙伴,按照双方的职责分工进行合作范围内的经济及生产活动。
第二条:工程项目的安排及费用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2.1该工程项目位于______工业园区内,工程为厂房土建及钢结构,混凝土框架主体、钢结构屋顶结构。其中,钢结构工程须由__________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其余全部工程由乙方组织施工,并由乙方承担全部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试验费用、缺陷修补费用、保险费用、税金以及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往来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和法律义务。
2.2甲乙双方可根据工程需要共同组成工程项目部,由乙方全权负责。项目部由乙方委派项目经理,同时组织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及设备,注入工程施工所需资金,工程质量以现场监理验收为基准,以确保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并使人员稳定。甲方可委派项目副经理及财务人员各______名,参加工程及财务管理工作。一切人员均应服从项目部的统一领导。
2.3在本项工程中,为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工程顺利进行,由建设方拨付的所有款项,均应直接转至项目部指定账户(银行账户名: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2.4乙方应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向甲方支付本项工程投标一切有关费用(包括购买资格审查及招标文件、标书的编制、所需证件的公证费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信贷证明手续等等),以上费用应在资格审查递交前和开标前支付,开标时由甲方递交建设方。工程中标后,乙方应支付工程履约保函和工程开工动员预付款保函和相关费用,并在本工程开标前双方议定的日期内将款项划到甲方银行账户上。乙方在本项工程施工中所需开工启动运营资金由乙方自行解决。
2.5甲乙双方的施工管理费用及人员工资、现场费用、差旅、通讯等费用全部由项目部直接发放。
2.6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有效标价______%的管理费用(不含税金、暂定金额按实际发生计取)。
2.7管理费用支付方式:甲方要求收到建设方支付的每笔款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计量款)后,按付款比例将应交管理费扣存。工程竣工后将应上缴甲方的管理费一次付清或按进度比例扣存的管理费按比例付给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所管理使用的资金为工程总款的______%。
第三条:甲方职责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3.1甲方负责以乙方名义与建设方签订《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协调与建设方、监理方的工作关系及工程量变更增减等事宜。
3.2甲方应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前期的一切工作,乙方为甲方提供所必须的资质文件。
3.3甲方必须保证所承揽的工程为合法项目,且甲方负责将与本项工程施工有关的政府法令、批文、文件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乙方。
3.4乙方所提供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业务素质低,不能胜任其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3.5甲方应协助乙方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条:乙方职责
4.1乙方同意甲方作为本单位工程项目部对外承揽工程,并为其出具委托书。
4.2乙方保证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即必须具备建筑安装工程二级及以上工程资质企业,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施工能力。拟派负责人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4.3乙方在本项工程建设期间,支付工程所需全部费用,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本项工程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同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工程中的任何项目再次分包。
4.4乙方负责本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且对建设方负责。
4.5乙方负责所承担工程的竣工资料,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并负责所承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工作。
4.6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并赔偿甲方相关的名誉损失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5.1甲方以乙方名义中标并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后,如乙方不能完成本项工程内容,不仅要承担建设方索要的赔偿金,还需向甲方支付建设方索要赔偿金的______%作为补偿。
5.2如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作义务,违约方应当承担应付款______%的违约金,并继续承担本合同义务。
第六条:纠纷解决
6.1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
6.2协商不成,由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效力问题
7.1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
7.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条款若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但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
7.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之日起失效。
第八条:其他条款
8.1甲乙双方在本项工程开工前应先签署本建设工程合作协议书。
8.2本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应信守各自在协议中的承诺,遵守诚信原则。
8.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业务各自独自经营,自负盈亏,双方互不承担本协议以外的责任和义务。
8.4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诚信长久的原则,给对方提供最大的便利,使工程顺利圆满完成。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地址:
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地址:
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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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