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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是义务吗?不履行夫妻生活可以离婚么?

发布时间:2021-04-20 13:42:49 浏览:0
  在男女双方领证的那一刻,他们就属于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双方需要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和责任。那么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夫妻生活是义务吗?不履行夫妻生活可以离婚么的常识,一起往下了解看看吧,希望有所帮助。

夫妻生活是义务吗

  夫妻生活是义务。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

  5、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7、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当然,还隐藏包含有“夫妻生活”(性生活)的义务。

  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双方家长称“亲家”或“姻亲”。

不履行夫妻生活可以离婚么

  无性婚姻,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一种,可以以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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