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要进行5个主要方面的程序: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到所在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市直和临港区所属单位的工伤职工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
(2)工伤职工接到鉴定查体通知后,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身体检查必需的费用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查体。工伤职工到达鉴定现场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原件,经核实无误后,工伤职工领取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后进入会场等候区等待查体。
(3)鉴定查体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现场体征检查,并记录伤情描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查体结果,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形成鉴定结论。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鉴定申请人和工伤经办机构存档各一份。
(5)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双方如无异议,可持鉴定结论等相关资料到所属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依据鉴定结论分别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申请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内“出炉”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延长30日。能力鉴定机构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初次及连续治疗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复印件(病历复印件需加盖诊断医院红色医务专章);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伤部位照片;未参保的,需交250元鉴定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执行省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1号)的规定,职工因工(含患职业病)或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市地级劳动能力鉴定费每人/次250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省级鉴定费每人/次300元。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劳社函〔2008〕532号)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直接发生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凭据支付。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查
如果对市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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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