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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出新规明确11种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18-04-26 17:37:49 浏览:0
  无法不成方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执行,每个地方根据其政策不同、环境不同,都会有其合适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跟读者们聊聊其中的亮点。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退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二)徇私舞弊、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三)玩忽职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四)篡改、伪造、隐匿、销毁鉴定病历材料的;(五)影响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工伤职工及其陪同人员、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终止鉴定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与伤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三)冒名顶替及伪造身份证件的;(四)侵犯他人隐私或谩骂侮辱专家及工作人员等扰乱现场鉴定秩序的;(五)对专家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的;(六)影响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的其他情形。

  另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综上可见,《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违规的5种行为,工伤职工及其陪同人员、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的6种行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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