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认为其劳动能力状况与原鉴定结果不符,或者因病情变化等因素导致劳动能力发生改变时,有权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申请。该鉴定程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卫生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相关规定,也明确了非因工伤病残劳动能力的重新鉴定程序。
具体操作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申请表,并附上原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最新的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 审核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组织鉴定。
3. 组织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派或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4. 出具鉴定结论:鉴定完成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出具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机构是哪个部门?
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专门机构对劳动者因伤病等原因导致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的技术性、法律性评估。这个过程涉及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病退、医疗期等多个重要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机构是设在各城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机构为设在各地的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且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应积极行使此项权利。同时,也应注意及时关注自身身体状况的变化,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准确反映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工伤待遇和其他相关权益。
温馨提示:大律师网,汇聚了全国各地3万+注册会员律师,为您提供快速解决问题的权威指导。点击下方按钮在线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推荐专业律师,让您轻松应对各种法律难题。选择大律师网,让我们与您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