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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判缓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7-12-30 11:43:41 浏览:0
  2008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马雄丽在本市青年路红会医院大门口,因锁事与一同摆摊的公民王某某发生争吵致双方打斗,被告人马雄丽用刀将王某某腹部刺伤。经昆明法医院法医鉴定:王某某此次损伤系锐性外力作用致:左腹部裂创,结肠、肠系膜、大网膜破裂,已行剖腹探查,结肠修补术。伤情为重伤。被害人的亲属报警后,被告人马雄丽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雄丽的刑事责任。
  在本文,大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故意伤害罪判缓刑案例,大家可以参考阅读。

  2008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马雄丽在本市青年路红会医院大门口,因锁事与一同摆摊的公民王某某发生争吵致双方打斗,被告人马雄丽用刀将王某某腹部刺伤。经昆明法医院法医鉴定:王某某此次损伤系锐性外力作用致:左腹部裂创,结肠、肠系膜、大网膜破裂,已行剖腹探查,结肠修补术。伤情为重伤。被害人的亲属报警后,被告人马雄丽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雄丽的刑事责任。

  2008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雄丽当庭供认指控的罪名,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辩护人提出本案因被害人的过错引起,被告人系防卫过当,另外,被告人马雄丽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雄丽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严重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所提防卫过当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雄丽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引发双方打斗的行为,系互殴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故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雄丽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减轻了危害后果,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雄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雄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故意伤害罪判缓刑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被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下、认罪态度良好、不是首要分子或累犯。只有满足了以上条件才可以判处缓刑。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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