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担保法规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第六章海事担保这一章节中。海事担保是指在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障当事人的海事请求得以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涉及的担保。海事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保证、设置抵押或质押。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事担保法规体现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第六章海事担保这一章节中。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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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担保是指在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中,依照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障当事人的海事请求得以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涉及的担保。
海事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保证、设置抵押或质押。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事担保的返还,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海事法院或接受担保的人应将担保物返还给担保人。提供给海事请求人的担保,除被请求人和海事请求人有约定以外,海事请求人应当返还;海事请求人不返还担保的,该担保至海事请求保全期间届满之日起失效。
海事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申请必须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是指:
(1)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
(2)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
(3)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而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事担保具体内容上包括:
第七十三条
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第七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
第七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
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七条
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
第七十八条
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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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