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事担保法规具体内容规定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中,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期大
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关于海事担保法规的解释。
"海事担保"一词的含义,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在海上生产、运输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通过立法规定一方可向对方作出保证债务履行的承诺或保障,它包括争议发生前的合约性担保,也包括争议发生后成立的合约性或准合约性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且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第六章则是关于海事担保的规定:
第73条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第74条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
第75条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76条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
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77条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
第78条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79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海事担保的规定:
第52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指:
(1)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
(2)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
(3)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
以上就是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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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