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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事担保函的法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3-09 14:24:22 浏览:0
  “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船舶抵押权纠纷案,涉案“航海者”轮是大型油轮,原、被告均为外国当事人,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但原告摩根大通主动选择在我国扣押船舶、进行诉讼。海事法院积极依法查明《巴哈马商船法》的规定并予准确适用,判决结果公正,受到国际航运界广泛好评。本案判决在外国法查明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海事担保是指在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障当事人的海事请求得以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涉及的担保。下面,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海事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保证、设置抵押或质押。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海事担保的提供

  (一)被请求人担保的提供 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供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和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二)请求人担保的提供 海事请求人在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或者海事证据保全时,海事法院可以责令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

  二、在“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这一案件中一案中摩根大通与海流公司便分别签订了两份担保函,该案也是由两份担保函而引出的

  (一)案情摘要

  1997年6月19日,JP摩根大通银行(以下简称摩根大通)与包括海流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海流公司)在内的五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约定由摩根大通向五借款人提供贷款3500万美元。同年6月27日,摩根大通与海流公司签订担保契据,约定以海流公司所有的“航海者”轮向摩根大通抵押,为3500万美元贷款设立第一优先抵押权,并在伦敦巴哈马籍船舶注册官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9年7月7日,摩根大通与海运国际公司签订了一份200万美元透支贷款协议,海流公司同意对该透支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7月18日,双方又签订第二份担保契据,以“航海者”轮再次为200万美元透支贷款设立抵押并进行了登记。2002年3月14日,摩根大通以海流公司拖欠其抵押贷款本息7323377.26美元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航海者”轮,随后该院裁定扣押了该轮。3月22日摩根大通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摩根大通申请,“航海者”轮被依法拍卖,由摩根大通以594万美元买得。

  (二)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抵押船舶的船旗国为巴哈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船舶抵押权纠纷应适用船旗国法律即《巴哈马商船法》。涉案“航海者”轮项下两项船舶抵押登记不违反《巴哈马商船法》中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为有效抵押登记,遂于2002年7月25日判决海流公司偿付摩根大通贷款、透支款及其利息与相关费用,摩根大通对“航海者”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从该轮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船舶抵押权纠纷案,涉案“航海者”轮是大型油轮,原、被告均为外国当事人,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但原告摩根大通主动选择在我国扣押船舶、进行诉讼。海事法院积极依法查明《巴哈马商船法》的规定并予准确适用,判决结果公正,受到国际航运界广泛好评。本案判决在外国法查明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审理所遵循的“涉外因素——管辖权——法律适用”三步走的裁判思路,已成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裁判方法,对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本期为您介绍的“海事担保函的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希望大家多支持大律师网,谢谢。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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