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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事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8-03-09 11:53:33 浏览:0
  海事担保合同也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是普通担保合同与特殊担保合同的关系。其担保合同是关系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而订立的合同,担保合同是属于连带合同。
    海事担保合同也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是普通担保合同与特殊担保合同的关系。其担保合同是关系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而订立的合同,担保合同是属于连带合同,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呢?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担保合同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海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与普通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一样的,是普通与特殊的关系。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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