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合同违约时能否主张预期利益损失?

发布时间:2024-04-08 18:46:16 浏览:0
  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受损方通常有权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也就是合同如果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益这种主张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非所有情况都能得到全额赔偿。

合同违约时能否主张预期利益损失?

在合同法中,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它是指因对方违约而使当事人丧失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预期利益的赔偿并非无限,一般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此外,受损方需要证明这些损失的存在及其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对方合同违约导致的间接损失可否请求赔偿?

对于因对方合同违约导致的间接损失,一般是可以请求赔偿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不仅可以要求赔偿直接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因违约而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即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必须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的,且不能超过违约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程度。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上法律条款为请求赔偿因对方合同违约导致的间接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同中途解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哪方承担?

在合同法中,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中途解约,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归属取决于合同条款、违约情况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失。

1.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了违约金或者解约条件,那么按照合同优先原则,应当按照合同执行。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解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但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另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违约方也需要承担经济损失。

3. 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可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判断合同中途解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哪方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内容、违约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合同违约时,受损方可以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但需证明损失的存在并限定在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内。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讲堂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