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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终止条件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5-31 14:36:07 浏览:0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其中有法定终止条件与约定终止条件。法定终止条件有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出现了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事实,劳动合同即可终止。约定终止条件是《劳动法》赋予双方的权利,只对劳动合同的双方有效,不涉及第三方。

合同约定终止条件的法律分析

  目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这一重要内容往往被忽视,一是约定的终止条件过于简单,事情发生了却找不到没有相应的约定,以至造成工作的被动;二是约定的终止条件违法,问题发生后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本文将对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探讨,以便于在工作实践中应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有关地方劳动规章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二、基本概念与特点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指:双方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能出现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事先相约确定,若条件出现,即可终结劳动关系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把约定终止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劳动关系存亡的依据,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约定条件是经协商确定的共同遵守的协议。

  (一)事前相约。条款具有诺成性,约定终止条件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约定即可建立。约定只能发生在事实出现前,对可能发生的事实加以约定,而不是过去或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是条件,条件是待发生的事实,是客观环境可能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是不能作为条件的。

  (二)充分协商。条款具有平等性,约定的内容须经过充分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致。

  (三)共同遵守。条款具有双务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所负义务都以所享受的权利为代价,又是对方实现权利的保障。一经确定便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实现所约定的条件,对方均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书面协议。条款具有要式性,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采取书面明示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内容要确切,意思要明了,口头约定的终止条件无效。

  (五)贯彻始终。条款具有继续性,存在于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起始于劳动合同开始生效,结束于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共存,只要劳动合同存在,约定的终止条件即存在。

  三、劳动合同约定终止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将“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出现”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约定终止条件”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劳动法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约定不受任何约束,这种约定要受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中强行性规范的限制与制约。

  (一)守规合法。合法原则是约定终止条件最基本的原则,约定终止的条件合法,对劳动关系双方才具有约束力,条文才能生效。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即使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终止条件。

  (二)意思真实。约定终止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的表示,谁也不能强加于对方。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应充分协商,有问题直接表示。

  (三)亲自履行。实质是直接负责,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劳动者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准确严谨。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亡的大问题,直接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条款要准确,结构要严谨,内容要明了,理解无歧意。

  四、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可逾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内容可以涉及各方面,但不是任何条件都可以约定。

  (一)婚育内容不得作为条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就是说,不能把婚育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如“职工在学徒期间或见习期内不得结婚”等,即使未婚先育、计划外生育等也与劳动关系无关,不能以此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

  (二)信息准确,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双方必须将各自的信息如实通报给对方,相互尊重、了解与信任。诚实信用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的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如劳动者用假文凭、假职称、假身份证等假信息前来应聘,被用人单位聘用,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限符合岗位需要。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最基本的约定,有的单位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每次只签订一年”,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只能说明用人单位的人气不足,凝聚力不强,其寿命是短暂的。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劳动关系的双方是非常重要的,约定的合理,对双方有利,约定的不合理,对双方不利。

  (四)不得涉及第三人。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只对劳动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有效,不得涉及他人。如有的单位规定“夫妻双方都在本单位工作的职 ,男方若申请调离,女方必须同时调离”。这种规定于情于理都不容。

  (五)地位平等,不得强加于人。在约定终止条件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将一些苛刻条件强加于劳动者。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合同约定终止条件的法律分析”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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