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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裁定书案例(范文)

发布时间:2018-01-29 10:36:55 浏览:0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刑更字115号 罪犯杨x平,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刑更字115号

  罪犯杨x平,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4)长县刑初字第0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x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5日和2015年6月5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杨x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x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26.8分。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亦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监利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7]第13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x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x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敖 云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贺双平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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