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上以下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第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从分监区-监区-监狱-法院每个程序都要走一段时间!大概要两个月。
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问题:
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对重要案件,应当深入劳动改造单位认真核实。
3、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并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减刑的案件,要注明减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释的案件,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5、减刑、假释裁定书,由主管院长或者由主管院长委托庭长审核签发。
6、减刑、假释裁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及时宣告。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对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单位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7、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