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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如何辩护?交通肇事罪逃逸辩护词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8-02-27 16:19:17 浏览:0
  一、交通肇事罪如何辩护 1、首先,辩护律师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由于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涉嫌刑事犯罪的,辩护是很重要的部分,关系着最后的量刑处罚。当然,不同的刑事犯罪,具体的辩护是不同的。那么交通肇事罪如何辩护?交通肇事罪逃逸辩护词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说一说。

  一、交通肇事罪如何辩护

  1、首先,辩护律师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由于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

  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

  某某人民法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某某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其审判阶段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到贵院依法查阅本案侦查卷宗,向被告人某某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庭审情况,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认为受害人为被告人某某驾车碾压、拖拉致死证据不足。

  (一)根据侦查机关《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显示,侦查机关排查事发时经过的车辆范围为:一是沿途监控所拍摄的车辆;二是XXX及沿途石料厂、砂石厂出入的车辆。其排查范围未涉及沿途监控范围外村庄路口所出入的车辆(沿途涉及多个村庄,每个村庄均有道路连接事发路段且可能存在汽车进入事发路段的情况),因此,侦查机关未穷尽排查车辆的范围。

  (二)就侦查机关在排查上述范围车辆过程中,亦未做到一一排查,根据卷宗材料显示,侦查机关仅排查了XX所驾驶的津HXXXXX轿车、XX驾驶的甘MXXX大客车及XX驾驶的甘LXXXX重型仓式货车,且连XX所述的现场还经过一两辆拉石头的翻斗车都未排查。因此,侦查机关在其排查范围内亦未做到一一排查经过车辆。

  (三)补充侦查后,关于车辆的排查,侦查机关仅提交了一份自述报告及车牌号的清单,并未提供车牌号的来源、驾车人是谁、如何排查、在何地排查、排查人员为谁等相关证据,因此,该清单不能证明侦查机关进行过一一排查。再者,纵观本案,并未见监控。

  (四)经过尸检,受害人XXX头部、背部、胸部、臀部、腿部及脚部几乎全身伤害,大量出血并伴有人体软组织剥脱,尸检死亡原因为“系钝性物体碰撞、碾压损伤所致,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致死,故XX系颅脑损伤伴脏器破裂死亡”。而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头部所有部位均无任何碰撞痕迹、其车辆轮胎周围亦未有任何血迹或人体组织。因此,可以排除被告人某某驾驶的车辆未碰撞、碾压受害人。

  (五)如前所述,受害人几乎全身是伤,且存在大量出血及人体软组织剥夺,如受害人真如侦查机关认定的某某驾驶的车辆底盘将其拖行致死,那么,涉案车辆底盘的多个部位均应含有受害人XX的血迹或人体软组织。但,经侦查机关提取涉案车辆底盘中网处、油底壳处、排气筒处、传动轴处等多个部位的斑迹,仅在排气筒提取的斑迹中检测出为受害人所留。因此,根据所检测的结果来讲,被告人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底盘不符合拖行致死的状况,该结果仅能说明某某驾驶的车辆经过事发现场。

  再者,本案所有证据均未显示受害人XX死亡的具体时间,亦没有证据显示某某驾车经过时的具体时间(起诉书所确定的时间仅为被告人的推测),更没有证据显示某某驾车经过时受害人是否已经死亡。故,仅凭车辆排气筒处含有被害人血迹的结论不能认定受害人的死亡为某某造成。

  综上所述,本案在未穷尽排查范围、未一一排查过往车辆的情况下,仅凭某某驾驶的车辆排气筒处含有受害人DNA斑迹来认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认定某某驾驶车辆将受害人拖行致死,显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认定亦与尸检报告相冲突。该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二、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任何依据。

  (一)纵观本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为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为“某某驾驶车辆从XX身体骑行而过,车辆底盘将其拖行致死”,其出具的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但鉴定受害人XX死亡原因的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在2015年7月7日才形成,其结论为“系钝性物体碰撞、碾压损伤所致,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致死,故XX系颅脑损伤伴脏器破裂死亡”。

  因此,在受害人死亡原因并未查清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直接认定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为某某驾驶车辆的底盘将其拖行致死的结论,不具备客观性,且该事故认定书的形成程序违法,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故,起诉书认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任何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而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结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得出,“肇事后逃逸”是发生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即已经死亡一人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基础上,而不是以“逃逸”来认定责任。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逃逸”来认定被告人某某负主要责任,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的责任不一致。故,起诉书认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任何依据。

  综合本辩护词第一、第二点,受害人XX的死亡是否为某某造成的事实未查清、认定被告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亦无任何法律依据,那么,被告人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请合议庭充分查明本案事实,审慎对待。

  三、被告人某某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一)如第一、二点所述,认定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的证据严重不足,且已有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因此,无交通肇事就无肇事逃逸之说。

  (二)被告人某某驾车经过案发现场时,根本不知发生交通事故,无逃逸故意,更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通过上述法律可得知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主要为: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个啥东西,你看见了吗?”XXX说他没有看清楚。

  (2)第41页倒数第6行:问:当时天气如何?答:当时天气阴沉,有雾,能见度不是很好。

  综上,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某某肇事逃逸,且某某亦不确定自己的车辆是否发生交通肇事,不能构成“明知”的故意。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其如实的交待了当时的经过,也足以说明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再者,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情况不作为肇事逃逸亦有诸多先例,其合理性已经达成学术及实务界共识。因此,本案不应认定被告人某某为交通肇事逃逸。

  综上,犯罪嫌疑人某某不属于肇事逃逸,证明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故认定其涉嫌交通肇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审查机关审慎对待,对本案做出公正处理。

  辩护人: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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