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减刑条件是否有放宽?
国家对于减刑政策并没有明显的放宽,依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仍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目前中国的减刑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减刑的条件较为严格,一般要求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中,“确有悔改表现”需要同时具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四个方面的情形。而“立功表现”则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此外,减刑程序需要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这保证了减刑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监狱减刑的限度是什么?
监狱减刑的限度如下: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例如,判6年有期徒刑,至少服刑3年;判十年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5年。
2、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3、死刑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对于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的,同样适用此规定。
4、此外,减刑的幅度和间隔时间也有限制。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也需符合规定。
相关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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