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过法律限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等方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高于上限的利率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利息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债务人。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四的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少于百分之三十六的已支付部分不退还,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可以不当得利的名义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5年8月6日起,根据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被划分为司法保护、自然债务、无效约定三个区间:
第一,年利率24%以内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区间;
第二,年利率24%-36%期间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院将予以承认,但债权人就该区间的利息起诉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三,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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