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陕西联商合元商业地产运营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友好合作执行合同履约期为18个月。甲乙双方在履约期间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协议的工作作任务和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为明确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泾阳县莱茵东郡项目商业主力品牌引进合作执行服务合同》终止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如下: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原签署服务合同之对于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的相关条款约定即止;
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合同不再对甲乙双方具有合同正常履约期的法律约束力,但在原合同履约期间甲乙双方经结算的应付未付款项(包括但限于招商服务费、项目启动费、项目佣金等其他应付账款)等债务偿付义务依然存续,直至双方结算完毕即止;
3、甲、乙双方应付款项结算及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款项:
(2)乙方应向甲方偿付款项:
(3)其它应了未了事项约定:
4、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自签定日起生效,每份协议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因此,单位的单方变更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