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发布时间:2020-05-05 09:32:58 浏览:0
  随着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很多问题在无法协商、调解等办法得到解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如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买卖合同纠纷。在起诉时可以通过律师帮助自己,那么,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律师代理原告徐X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参加了多次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二是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原告主张被告建筑公司欠材料款的事实是否成立。

  (一)关于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问题。

  1、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借款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买方应付款之日。根据《合同法》第161条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对货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但对货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应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自称从XXXX年XX月起向被告建筑公司承建工程供应建筑材料,XXXX年XX月XX日核算,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诉点应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

  2、原告请求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分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即使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计算,距离起诉之日也已长达五年多之久,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发生过中断。

  根据被告田X(被告XX公司材料员)和被告刘X(被告XX公司项目经理)在庭审时的陈述,XXXX年之前原告通过被告田X和刘X向被告建筑公司要过款。一方面,原告向被告田X和刘X索要货款不等于向被告建筑公司索要;另一方面,2005年之后原告未向被告建筑公司索要过货款,这从原告提供的XX信息网查询的多年前的建筑公司企业信息单中也能够说明。被告XX公司的企业信息早已变更,如果原告向被告XX公司主张过权利,应知晓被告XX公司的变更情况。

  因此,原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请求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理应被驳回。

  2、关于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原告主张被告XX公司欠材料款的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

  原告用于证明上述事实成立的证据仅有被告刘X和田X于XXXX年XX月XX日签字的发票收据,以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刘X和田X的证明。

  1、从发票收据的签署主体和时间上看:(1)该收据是被告刘X和田X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没有被告建筑公司的公章;(2)在该时间内,涉案工程处于停工中止状态,被告刘X和田X当时已不在被告建筑公司上班,该收据不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签署。因此签署该收据属于被告刘X和田X的个人行为,不属于被告建筑公司的行为,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从收据的内容上看,发票的出具主体不是原告,而是12家其他公司或商店等。原告应该提供证据证明与这12家公司或商店等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付款情况,否则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借用发票很可能存在虚假行为。

  3、关于刘X和田X给原告出具的证明。首先从证据类型上看,由于刘X和田X是本案被告,因此该证明不属于证人证言,只能属于当事人陈述。其次,从证明内容上看,被告刘X和田X出具的证明惊人的雷同,结合被告刘X和田X提交的惊人一致的答辩状以及庭审表现,足以说明原告、被告刘X和田X在事前存在串通行为,其证明不具有客观性,进而不具有证明力。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仅以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还需要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否则不能仅凭发票等确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综上分析可知: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关于送货材料品种、送货时间、收货情况等事实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形成证据锁链,仅以被告刘X和田X个人出具的发票收据主张与被告建筑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建筑公司欠材料款的事实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一方面超过了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进而证明被告建筑公司欠材料款的事实存在,因此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2020买受人主要义务是什么?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的详细内容,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大体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阅读结束,点击范文即可下载使用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大律师网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国,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