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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6-19 09:56:57 浏览:0
  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保险风险意识也提高了,所以有些人开始买保险,但往往在投保时却未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造成理赔时出现麻烦,那么,2020年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详细的资料进行解答,欢迎大家阅读正文。

2020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法院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层面。

  从法院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通称的各区人民法院。如果出现案件涉及了众多外国人或公司,或者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辖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审理。

  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而言,不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意见》第二十五条也有特别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2020年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的详细内容,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相关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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