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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能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

发布时间:2024-03-12 15:39:14 浏览:0
  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的投资权益是否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是商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股东并不享有优先于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股东投资能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

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首先,应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保和赔偿金等劳动债权;然后是税收债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的清偿。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投资权益表现为剩余索取权,即只有在清偿完上述所有债权之后,如还有剩余财产,才能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股东并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股东仅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时税收债权地位如何?

在破产法体系中,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时具有优先权,但其优先级并非最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时,首先应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顺序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接下来才是欠缴的税款和其他普通破产债权。

具体而言,税收债权位于职工权益保障之后,这是因为我国立法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相较于一般普通破产债权,税收债权仍具有优先性,这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护国家财政收入所确立的制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2. 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也提到,“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同一财产有优先于税收的受偿权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调整清偿顺序。”这从侧面反映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地位。

基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他们的利益只能在满足所有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后,根据其持股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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