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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等于破产吗?

发布时间:2024-10-25 16:04:01 浏览:0
  破产保护不等于破产。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而破产保护是指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等作出安排,如果方案经过债权人通过和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破产保护等于破产吗?

  破产保护不等于破产,它们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宣告其停止营业,并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此时,公司的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由债务人、债权人或清算义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结果是公司停止营业,资产被拍卖以偿还债务,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破产保护是指当债务人(无论是否有偿付能力)自愿或经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如果方案经过债权人同意和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继续营业。

  破产保护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重组方案,经债权人同意和法院确认后实施。结果是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继续营业,通过重组方案来偿还债务,旨在挽救企业并避免破产清算。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保护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破产保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破产的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保护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破产申请书。

  二、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则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三、破产的和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

  四、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五、破产的清算(如未达成和解):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六、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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