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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度危险活动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3-24 15:23:05 浏览:0
  在高度危险活动中的免责条款,其效力问题在法律体系中受到严格限制。并非所有此类条款都能得到法律认可,其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高度危险活动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高度危险活动,如矿山开采、核能利用等,相关主体不能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除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责任。即使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由于这些活动具有高度风险性和可能对社会公众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如果该条款意图排除或者减轻因重大过错或故意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中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2-79条

如何界定“高度危险”活动的法律标准?

在界定“高度危险”活动的法律标准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活动的风险程度:首先,需要评估该活动可能导致损害的可能性及潜在损害的严重程度。如果一项活动具有较高的不可控风险,即无论行为人如何谨慎操作,仍有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则可能被认定为高度危险活动。

2. 行业特性与社会影响:某些行业因其固有特性(如化工、核能、航空等)使得其运营活动本身就带有高风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产生重大甚至灾难性的后果。同时,还需要考虑活动的社会影响范围和持久性。

3. 风险控制能力:对于已知风险,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也是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属于“高度危险”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在法体系中,关于“高度危险”活动的界定,主要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1. 《侵权责任法》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至一千二百四十二条也规定了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明确指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3.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对各自领域内的“高度危险”活动也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高度危险”活动的法律界定不仅要看活动本身的固有风险,还要结合行为人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在高度危险活动领域,法律通常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完全排除或减轻其因过错导致损害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高度危险活动中的免责条款并不当然有效,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并尊重公共利益及第三方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审视与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风险,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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