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请示》后,最高法院先后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最终于2013年3月讨论通过了上述《批复》。就《批复》的适用,上述负责人强调,应严格区分是否经过了诉讼程序,以及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2012年12月10日,接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请示》后,最高法院先后在北京、
浙江、
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最终于2013年3月讨论通过了上述《批复》。就《批复》的适用,上述负责人强调,应严格区分是否经过了诉讼程序,以及行政机关有无
行政强制执行权。
法院非诉强制拆迁程序是真的吗?
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法院不受理
在名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
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法院不应受理。
对于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拆违主体,特别是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拆除行政决定的,实践中长期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也可以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另一种认为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上述观点在一些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争议,这也是地方法院迫切要求厘清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被强制拆迁怎么办?
一、
行政复议
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群众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法律专家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二、行政诉讼即“打官司”
这次政府下达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中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以上为大
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
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
律师咨询网站-
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chenxinyu)
(编辑: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