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受贿罪主体的分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3-14 11:09:41 浏览:0
  近几年,国家大力打击腐败、贪污受贿。受贿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那么国家法律是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受贿罪的主体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吗?还有哪些主体是我们不知道的?一起了解一下吧。

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何为"国家工作人员"?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这就从立法上对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

受贿罪主体的分类有哪些?

  《刑法》第九十三条的分类方法从立法上讲是十分科学的,考虑到立法的原意,同时照顾当前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学理上可作如下分类: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公共权力行为的公务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

  受贿罪侵犯什么法益?

  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务的不可交换性。

  不可收买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二是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信赖。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