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行业的逐步发展壮大,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风险。对此,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对放款对象、资金存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如暂停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并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等。有必要从资金来源、资金存管、行业费率及催收模式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从根源上去防控和遏制这些风险。
(一)资金来源监管。
由于网络借贷本身存在着高风险特征,特别是一些网络现金贷门槛低,信用风险较大,因此必须要严把资金来源关,特别是P2P模式中,须将网络借贷与银行等金融系统风险隔离,投资者不能以贷款或者其它形式从金融机构融资以参与网络借贷,避免资金来源高杠杆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对于B2C模式,符合条件线上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放贷的资金必须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不得再由其民间借贷融资进行线上放款。把控住了资金来源,就可以一方面严防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防止网络借贷演变成非法集资。
(二)资金账户监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了网络信息中介不能归集资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也明确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实现网络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诸多平台卷款跑路的问题。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网贷平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情况的监管,督促平台依规定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进行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要确保建立起一条借贷资金合理流动的渠道,禁止平台参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积极防范中介通过网络平台集资跑路的情况发生,有效防控洗钱风险。
(三)行业费率及催收模式监管。
由于行业对利润的追逐,特别是一些小额的现金贷模式,利率高、借款人逾期风险较大,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往往无法正常还款而造成逾期,又面临一笔高额的逾期费用。根据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予以支持,对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一些网贷平台的利率超出了法律支持的范围,为了收回贷款本息,选择极端手段进行催收,损害了公民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控制网贷行业的利率,让其处在法律监管范围内。同时,严格规范其催收模式,防范出现因暴力或人格侮辱性催收引发社会问题,防控行业发展遇到的声誉风险。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借贷风险监管应该如何进行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对此还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