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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网络借贷诉讼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30 10:43:22 浏览:0
  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分为b2c和c2c模式。但是因为网络借贷存在一定的风险,使得大家经常会因此陷入诉讼纠纷当中,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结合2018年最新网络借贷诉讼案例,让给大家对相关事宜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案情】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某网络借贷平台。张某系该平台的注册会员,于2014年4月8日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万元。该平台设置的借款流程为:借款人注册并上传认证资料、申请贷款、视频审核+电审、提现。2014年11月,李某向该网络平台提出借款3,000元的借贷申请。该网络平台公布借款标书,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平台审核后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并于系统后台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某支付了2,878元(扣除了居间费)。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约定,借款人如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罚息以及处理因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披露了李某的信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律师费。

  【审判】法院认为,张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借款的意思,李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思。虽然李某在借款时可能并不知晓出借人的具体信息,但双方通过居间撮合形成了借贷合意。根据平台注册及借款流程,李某在申请贷款时清楚系向一投资人借款,标书注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等内容。平台数据显示李某所借款项由张某提供,故应认定双方通过互联网媒介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因本案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系后台生成保留,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其具体内容,诉讼后李某也不认可上述协议、合同条款,故张某据此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律师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3,000元及利息。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8年最新网络借贷诉讼案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从案例中有所收获,在未来遭遇类似诉讼纠纷时,不至于那么惊慌!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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