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遗产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口头的房产遗嘱是有效的。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口头表述的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产继承】: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产继承】: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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