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如果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极有力的证据是无法推翻的,公证遗嘱的变更就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如果认为公证遗嘱有问题,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公证遗嘱,如果只是一般瑕疵,并不一定会导致整个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六条【遗产继承】: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遗产继承】: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产继承】: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产继承】: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独生子女不能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不是唯一的继承人,除非其他继承人都已经去世或是失去了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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