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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土地使用权人在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如何体现?

发布时间:2024-03-02 11:43:56 浏览:0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的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体现在从征地计划的制定、审批、公告到补偿安置方案等各个环节,他们有权了解并获取与其权益直接相关的所有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在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如何体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其中包括了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确保其对征地计划及补偿标准有所了解。

其次,政府在决定征收土地前,应依法发布预征地公告,明确拟征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信息,土地使用权人据此可以得知具体征收事宜,并有机会提出异议或诉求。

再者,土地使用权人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有权查阅涉及自身权益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其他相关文件,如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等,以保障其充分理解和掌握自身权益状态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土地的情况予以公告。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在征用程序中有哪些参与权?

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家征用土地过程中,享有多种参与权,这是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益保护的具体体现。首先,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了解征地的详细情况,包括征地的目的、范围、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等(《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其次,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参与听证程序,对拟征地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再者,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按照法定标准获得补偿,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偿协议(《土地管理法》第48条)。最后,如果对征地决定或补偿有异议,土地使用权人还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诉讼法》第2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十)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征收谈判中的地位如何界定?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的地位是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当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土地征收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参与整个征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的通知、调查、评估阶段,以及后续的补偿谈判和协议签署等环节。

土地使用权人在征收谈判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知情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了解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依据、程序及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 参与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评估活动,并对评估结果提出意见或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3. 补偿谈判权:在满足法定补偿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就补偿方式、数额、支付期限等内容与征收部门进行平等协商,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同上,第十七条)。

4. 申述和救济权:若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方案有异议,土地使用权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征收谈判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参与征收过程、主张补偿权益的核心主体,其权益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的知情权是通过参与决策过程、获取公开信息、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得到体现和保障的。我们建议土地使用权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积极行使并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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