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取证行为结果可否采用?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不得非法取证。如果在取证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未告知当事人其权利或未告知取证目的,这可能被视为非法取证。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可能不被法庭采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侦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罪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是案件证据的一种,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如果鉴定意见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任何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可能被排除。鉴定意见也不例外。如果鉴定过程存在违法情形,如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鉴定过程有重大瑕疵等,这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也指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排除这些证据。
非法扣押的物品能否作为有效刑事证据?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扣押的物品能否作为有效刑事证据,主要取决于该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是否遵循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等环节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非法扣押的物品,如果其获取方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无合法搜查证或者违反搜查程序,那么这些物品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如果物品的扣押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该物品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可能被法院排除在判决依据之外。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取证行为可能导致证据无效,因为它可能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此类证据的合法性,如果认定取证过程违法,该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取证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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