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案件中如何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骗取贷款案件中,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明知无还款能力而骗取资金;
2、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
3、贷款用途不当,如用于非法活动或挥霍;
4、逃避还款义务,如骗取资金后逃匿、转移资产等;
5、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认定情形。
骗取贷款案件中银行需要负哪些责任?
骗取贷款案件中银行需负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审慎义务。
若银行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贷款被骗取,可能会因其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行政责任。
若银行已尽到审慎义务,无过错,则责任主要由骗取贷款的行为人承担。
另外,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参与骗取贷款行为,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贷款被骗取,工作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而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哪些"欺骗手段"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在骗取贷款案件中,以下“欺骗手段”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贷款申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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