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的招摇撞骗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欺骗活动,骗取他人信任,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于该罪名,我国刑法采取的是行为犯模式,即只要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不论是否实际骗得财物或者造成实际损失,都构成犯罪。即使招摇撞骗未遂,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然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企图实施招摇撞骗但未成功的是否受罚?
对于企图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即使未成功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并受到处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采纳了“犯罪预备”和“未遂犯”的概念。具体到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犯罪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并且着手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仍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与既遂相比,在量刑时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会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对于招摇撞骗罪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文虽然未明确指出犯罪未遂的处理方式,但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摇撞骗罪。
未遂的招摇撞骗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会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切勿以身试法,任何企图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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