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并如何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未能成功,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该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目的,就构成了招摇撞骗罪的未遂。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虚假身份或虚构事实,欺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此类行为时因故未能达成预期效果,即构成招摇撞骗罪未遂,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招摇撞骗罪的定罪条件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定罪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行为人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欺骗的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特定身份人员,却故意假冒,并意图通过这种假冒身份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受损失。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身份的行为,并以此进行招摇撞骗。这里的“招摇撞骗”通常表现为利用假冒的身份进行活动,使他人信以为真,从而获取财物、地位、荣誉等利益。
4. 对象要件:招摇撞骗的对象并不限于特定个人,可以是任何可能受到其假冒身份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招摇撞骗罪需要具备主体适格、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特定对象四个基本要件,并且该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未遂在我国刑法体系下是构成犯罪的,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招摇撞骗罪既遂的法定刑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提醒公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实施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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