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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冒充”在招摇撞骗罪中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3-18 16:41:24 浏览:0
  在刑法中,招摇撞骗罪是一种涉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的犯罪行为。其中,“冒充”是指行为人虚构身份或者假冒他人的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冒充”在招摇撞骗罪中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中,“冒充”是一个关键构成要件,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身份冒充,即行为人虚构自己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二是虚假表示,即行为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向他人传递其虚构或假冒身份的信息,使他人产生误解并基于此误解而做出财产处分或者给予某种利益。冒充行为必须是故意为之,并且意图通过这种冒充行为达到骗取财物、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中“冒充”有何具体表现形式?

招摇撞骗罪中的“冒充”行为,是指行为人虚构身份、职务、地位或者资格等事实,以此欺骗他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或提供某种利益。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例如:

1.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冒充警察、法官、检察官、军人或其他具有特定职权的公职人员;

2. 冒充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冒充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医生、教师等;

3. 冒充特定社会角色,如冒充记者、律师、教授、艺术家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信任度的身份;

4. 冒充他人的亲属或其他与被害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以获取其财产或利用这种关系进行欺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对“冒充”行为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明知是伪造、变造、盗窃的身份证件而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虽然不是直接针对招摇撞骗罪,但对“冒充”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提供了参考依据。

冒充行为是否需要有实际受益才能认定?

冒充行为在刑法中主要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等罪名。对于冒充行为是否需要有实际受益才能认定,这取决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1.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不论其是否从中获取实际利益,均构成该罪。即使没有实际受益,只要实施了冒充并以此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就可能触犯本罪。

2. 诈骗罪:在诈骗罪中,虽然通常涉及财产性利益的非法获取,但关键在于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实际取得财物才构成诈骗罪,只要被害人基于被骗而做出了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交付、转账等),无论行为人最终是否实际取得财物,都可能构成诈骗罪。

对于冒充行为是否需要有实际受益才能认定,一般而言,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无需考虑实际受益;而对于诈骗罪,虽然实际受益通常是犯罪结果的表现,但并非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只要有诈骗行为且足以导致他人财物受损的风险即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招摇撞骗罪中,“冒充”不仅包括对身份的虚构和假冒,还包括以此为基础对他人的欺骗行为。我们应提醒公众,任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特殊身份实施的欺诈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公众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辨别能力,避免成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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