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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不与职业病工伤患者解除合同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12-15 浏览:
导读:事业单位不与职业病工伤患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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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解除合同;事业单位不得与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这些规定来自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到12月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包括8种:一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是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是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四是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是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六是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七是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八是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对后三种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征求意见稿明确,5种情形事业单位不得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工作人员涉及入学、参军和被国家机关录用等,工作人员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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