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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有望提高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07-10 浏览:
导读:福建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有望提高

 福建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有望提高。据了解,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标准成为审议的最大热点。
    《草案修改稿》将死亡补偿金数额标准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提高到十二倍。如何切实可行又以人为本,委员们纷纷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维持在十倍即可,也有委员认为可提至十五倍甚至更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报告认为,按照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五年来10%的年增长速度测算,2008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55.5元,按照“十二倍”的标准计算,2009年的死亡赔偿金为20.5万元。据悉,这一数额已高于省政府2005年出台的对特殊行业———煤矿企业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同时,它还不包含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家属精神损害的赔偿等。因此,建议定为十二倍比较合理。
    另外,审议报告认为,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说,我省将这一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立法,在全国走在了前列。公众查询的方式,可借鉴交通违章查询的平台模式。通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且公之于众,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会议还听取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这两部法规草案有望审议通过。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草案》规定,“执法人员少于2人、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等5种情形的执法检查,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由被查处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合理需要。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内退回被查处企业。贵重样品因损坏或损耗无法退还的,应给予相当于原物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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