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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宣判,原告股民败诉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2-12-21 浏览:
导读: 长达近两年的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于12月20日上午10点30分宣判。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方败诉,即黄光裕无需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此案是国内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案。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宣判,原告股民败诉

长达近两年的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于12月20日上午10点30分宣判。最终,法院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即黄光裕无需赔偿。

国美电器前主席、昔日中国首富黄光裕的代理律师讯财经表示,在本次案件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原告的投资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因果关系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是国内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但仍以股民败诉告终。12月20日早间,资深媒体人李德林在腾讯微博称,“一旦法院判决股民胜诉,黄光裕家族就有点窝火了,还有一大批人等着呢。”但未能成为现实。

黄光裕的代理律师李默强调,“黄光裕胜诉”一词不够准确,“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的表述比较合适。

他对腾讯财经表示,“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十分清楚的,法院也进行了两次开庭,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证据充分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证据没有表明原告有损失,以及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有关,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他指出,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乃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失误所致。

此前,这一案件的多次开庭,焦点就集中在这一点上。被告方始终认为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黄光裕方代理律师曾表示:“原告有没有损失,庭审中并没有证实,法院会进一步查实。假设原告如果有,原告也需要举证来证明其损失与我们被告方有因果关系。”

而原告方律师曾在11月开庭时称,为了证明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与股价异动的因果关系,“我们已经申请法院调取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明细,希望法院在开庭时能展示调取的关键证据”,并“申请法庭对股民的损失进行鉴定”。然而,今日的判决说明这些证据未能获得法庭认可。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原告代理律师表示遗憾,称将与当事人进行磋商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而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这是一次公正的判决,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其因涉嫌操纵中关村及*ST金泰股价被警方调查。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随后,各种民事赔偿诉讼接踵而至。

2010 年9 月,股民李某对黄光裕等人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仅有象征性的155 元。2011 年1 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诉讼。2011 年7 月,李某再次对黄光裕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提出89 万元的索赔额股民吴某向黄光裕索赔647万元,合计增至730万元左右。11月22日的再次开庭,索赔金额又再度降至600多万元。

2012年5月22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还发布了两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黄光裕案因“社会危害大”被排在头名。最高法公布,黄光裕先后两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成交额共计14.15亿元,账面收益3.09亿余元。

目前尚不可知原告是否会上诉。对此黄光裕的代理律师表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之后,都会在判决中明确注明,如果不服可以上诉,这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力。

耗时长达两年,历经三次庭审后,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宣判。这起金额共计700余万元的诉讼以法院判决原告方败诉,同时原告方承担诉讼费结束。

对于这一结果,原告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遗憾,称将与当事人进行磋商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国美方面则表态称,原告的损失是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所致,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昨日法院的宣判书所述,法院认为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依法公开前实施的买卖相关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行为。内幕交易人利用信息优势买卖股票获利,往往导致不明真相的对手投资者遭受损失,内幕交易人应予赔偿。但是本案中,李某主张的2007年8月13日至2007年9月28日期间的损失,从其交易行为分析,李某主张的系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的费用,此为进行股票交易必然产生的费用,并不是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所致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李某还主张了其从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损失,但该期间已不是黄光裕、杜鹃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且买卖股票存在盈亏风险,二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综上,李某要求黄光裕、杜鹃赔偿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一名股民吴某的判决结果与上述判决结果类似。

律师观点:
    郑名伟律师 : 如果原告还上诉,我觉得不能在举证的泥潭中与对方纠緾,那对原告来说会是个死胡同,就算是法院去调取了被告的交易记录,也很难凑巧原告低价卖出的股票,或者高价买入的股票,交易方就是被告。对于因果关系,我们采取的是相当的因果关系,只要在该交易时间段进行交易且造成损失,被告就应赔偿。

 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审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或者以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摒弃传统侵权理论,按照现代通行的举证责任倒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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