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图片新闻 >> 新闻详情

2019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23 浏览:
导读: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那么2019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2019年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支付宝被盗刷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2019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9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19年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9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支付宝被盗刷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2019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盗用他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要旨: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利用支付系统漏洞套取银行资金构成盗窃罪

  案例要旨:利用支付服务公司的系统技术漏洞,以该公司明确禁止的信用卡转账还信用卡的方式套取商业银行特别巨大资金用于个人存款、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且发卡行并未催收,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也非信用卡限额,对该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三、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要旨: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其所设置的消费额度虽与信用卡的授信额度类似,但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使用手机木马程序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及资金的构成盗窃罪

  案例要旨:被告人虚构买家的身份,诱骗淘宝卖家使用手机接收并安装其发送的伪装成购买货物图片的木马病毒,截获并转移对方手机短信,从而获得对方的验证码,进而对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密码重设等操控后,盗走被害人账户及关联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五、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

  案例要旨:行为人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因实施了虚构其为支付宝用户本人或得到用户授权的事实,从而让支付宝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骗取他人借记卡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要旨:银行借记卡系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被告人以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借记卡信息资料后,通过支付宝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七、窃取网站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数额巨大的,构成盗窃罪

  案例要旨:利用网站积分兑换系统的漏洞,在网站的所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恶意连续向系统发出兑换指令,并将积分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数额巨大的,构成盗窃罪。

  八、利用偷窥到的他人支付宝账号、密码等,登陆他人支付宝账号窃取钱款的,构成盗窃罪

  案例要旨:通过购买木马软件,发送假网站截图、假邮件、假链接等方式,引诱被害人登录虚假网站,偷窥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及验证码后,登录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窃取钱款,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对于被害人来说,虽然被诱骗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了虚假网站,但其目的是解除对支付宝账户的监管,收取货款,并非是陷入错误的认识之后向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的。由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是诈骗,而均构成了盗窃罪。

(编辑:橙籽伢)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