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累犯是否享有假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这里的累犯是指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或者是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 同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的认定是否包括同种犯罪?
刑法中,累犯是指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主要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类型。
1. 一般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并未明确规定前后罪必须为同种犯罪,只要满足“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即使犯罪性质不同,也可以构成一般累犯。
2. 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种累犯制度下,前后罪必须是特定类型的犯罪,即同种类别的犯罪。对于一般累犯来说,并不强调前后罪必须是同种犯罪;而对于特别累犯,认定时则明确要求前后罪必须属于同种类别的犯罪。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累犯,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情况,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主要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类型。
1. 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 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罪;
-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 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发生;
- 后罪也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 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 前罪与后罪均为特定类型的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前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并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
- 对于后罪没有时间限制,即无论何时再犯上述特定类型的犯罪,都构成特殊累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累犯及特定严重故意犯罪的罪犯不享有假释权,这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预防犯罪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的考虑对于再犯累犯,法律原则上不予假释,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罪犯改造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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