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对累犯再犯是否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继续监督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对于累犯,尤其是特殊累犯,法律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处理原则。
1. 对于一般累犯,即在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虽然理论上并非完全排除假释可能,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其具有较高的再犯风险,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假释时会从严掌握,通常较难获得假释。
2. 特殊累犯,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特定犯罪的犯罪分子,刑法明确规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即使其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也不能获得假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同时,《刑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也体现了对此类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假释的原则。
累犯的刑事责任与初犯有何不同?
累犯与初犯在刑事责任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量刑的加重和从重处罚两个方面。累犯是指行为人在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情况,这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不易改造,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高。
1. 量刑加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在确定具体刑罚时,相对于同等条件下初犯的犯罪行为,法院会考虑其累犯身份而可能给予更严厉的刑罚。
2. 刑法规定的某些特殊待遇不适用于累犯,如缓刑、假释等,这也体现了对累犯从严惩处的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另外,《刑法》第七十四条也指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累犯相较于初犯在刑事责任上都有更为严格的处理。
累犯是否适用于缓刑制度?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考虑其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对于累犯,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再犯风险和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其是否适用缓刑有明确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人,或者是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对于这类犯罪分子,考虑到其已经有过犯罪记录,且未能吸取教训,再次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高,对于累犯,我国法律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了立法者对累犯从严处理的态度,即累犯不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不能被判处缓刑。
假释制度对累犯再犯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特别是特殊累犯原则上不适用假释,这既体现了法律对累犯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也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累犯现象,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对于一般累犯,虽未绝对禁止假释,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法院会从严把握标准,确保假释制度既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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