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再犯能否申请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累犯和再犯的假释申请,法院通常会从严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意味着,若罪犯属于累犯或其犯罪性质极其严重,原则上是不允许假释的。
同时,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具有再犯情形的罪犯,虽然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其申请假释,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假释时,会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矫正效果以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等因素。如果再犯行为显示其教育改造效果不佳,或者释放后仍有较大可能再次犯罪,那么即使满足其他假释条件,也可能不会被批准假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对累犯和再犯在假释问题上的严格把握原则。
累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对后续处理有何影响?
在刑法体系中,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对其后续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这表明,即使累犯,只要其在服刑期间真心悔过、积极改造并有显著的悔改或立功行为,仍有机会获得减刑,从而提前结束刑期。
其次,累犯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也是评估其是否具有再社会化的可能性的重要依据。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与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表现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那么在释放后对其采取社区矫正等非监禁措施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累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并不能改变其在量刑时受到从重处罚的基本原则。尽管良好的服刑表现可能带来诸如减刑等好处,但在决定其初次犯罪后的后续犯罪应否按累犯从重处理时,并不受此影响。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在量刑时有何加重情节?
在刑法中,累犯是指行为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情形,具体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累犯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其再教育改造的效果不明显,社会危害性较严重,因此在量刑时作为法定的加重情节予以考虑。
1. 一般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 特殊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并应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前款规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从重处罚。”
无论是普通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在量刑时都会考虑到其前科情况,作为法定的加重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立法精神。
累犯和再犯申请假释面临严格的法律审查,尤其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累犯,法律明令禁止其申请假释。而对于其他非法定禁止假释的再犯,法院也会基于其犯罪情节、教育改造效果以及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审慎评估。累犯与再犯能否成功申请假释,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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