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疑罪从无”有何具体规定保障?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控方提出的指控,如果经过法庭审理后,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对被告人权益的有力保护,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使存在一定的犯罪嫌疑,但如果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无法提供达到法定标准的确凿、充分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该原则要求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面对舆论导向,法院如何确保“罪疑惟轻”原则?
“罪疑惟轻”原则,源于古代法谚“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在现代刑事司法实践中,体现为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即在事实认定存在疑问,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或决定。面对舆论导向的压力,法院确保这一原则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法院必须坚持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包括舆论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其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再次,在证据存疑时,法院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即在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
最后,法院在处理敏感或高关注度案件时,除了公正审判外,还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引导正确的法治观念,避免舆论过度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确保“罪疑惟轻”原则得到贯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法律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的明确规定,为可能存在的疑案提供了公正处理的基础,有效防范了因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切实保障了每一个公民在面对刑事追诉时都能得到公正对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这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证据审查和判断标准,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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