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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对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有何判断标准?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3-22 浏览:
导读: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判断是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时尤为关键。我国法律主要依据条款内容是否违反公共利益、是否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以及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等标准进行判断。

对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有何判断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则可认定为不公平。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何界定格式条款的公平性?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条款或格式合同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公平性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条款制定的公正性: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加不合理或者对相对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

2.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明确、全面地向对方披露条款内容,尤其是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对对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3. 条款理解的一致性:格式条款应以普通、合理的方式表述,使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避免产生歧义。

4. 双方实质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格式条款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原则,过分加重对方义务或者减轻自己义务,必须保证双方在合同中的实质权利义务基本均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公平,对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将依法确认其无效或者进行调整。

对于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判断,我国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标准及程序,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公正。律师在实践中应注重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存在不公平性的格式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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