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必须表达真实、自愿的意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即可视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权利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的,依据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原则上不得抵押或转让。
房产存在被查封的障碍,仅为房产不能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查封措施可能会阻止物权的转移,但不一定影响抵债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类似资产在市场上的价格来估算价值。
收益法:通过估算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评估价值。
成本法:通过估算资产的重新构建成本来评估价值。
专家意见法: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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