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本身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
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情况下,房屋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相应地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然而,当宅基地上只剩空地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因此当宅基地上只剩空地时,这块空地本身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空地的使用权仍然归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无权继承。但是,如果村民在空地上建有地基或其他附属设施,并且这些设施具有经济价值,那么这些设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长期闲置且符合复垦条件的宅基地空地,可以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复垦,将其恢复为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这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业生产空间,同时也符合国家对耕地保护的政策要求。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宅基地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出租等流转行为。这可以让有需要的村民利用这些空地,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流转收益归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但流转行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如果村民不再需要使用宅基地空地,可以自愿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以鼓励村民退出闲置宅基地。这有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如果宅基地空地长期闲置且无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收回过程中,需要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回后的宅基地可以重新规划利用,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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