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遵循特定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当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遗产与债务时,继承人若选择继承遗产,就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进行清偿。
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从法律层面讲,便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此外,当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继承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据具体情形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获得的遗产,若无特殊约定,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一方在婚姻期间,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从去世长辈处继承了一套房产,在没有遗嘱明确该房产只归其一人所有的情况下,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处理权。
但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指出遗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该遗产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样,受遗赠所得财产也遵循此规则,若遗赠明确只赠与夫妻一方,该受遗赠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未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遗赠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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