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用人单位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书面规章制度,明确旷工的定义、天数标准及处理方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未规定旷工天数或程序违法,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法律未统一规定具体旷工天数,但要求用人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岗位性质等合理设定标准。实践中,多数企业将“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作为解除合同的临界点,但需以规章制度明确约定为前提。
旷工行为需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即使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天数,旷工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影响正常运营,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需履行通知义务,包括催告返岗、听取劳动者申辩等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合同的,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赔偿金的支付取决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需分情况讨论:
合法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依据充分(如规章制度合法、旷工事实清楚、程序合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此时,解除行为属于劳动者过错导致的合同终止,法律不保护过错方的权益。
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旷工事实、规章制度违法或未履行法定程序,则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2N”)。
经济补偿的例外情形
即使旷工行为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即“N”)。但此情形与旷工解除无关,属于劳动者主动解约的合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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